12月13日,海關總署發(fā)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yè)注冊管理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實施相關事宜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起生產的輸華食品,應當在輸華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qū))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管理辦法》關于包裝和標簽、標識的要求,適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生產的輸華食品;2022年1月1日前生產的輸華食品包裝和標簽、標識要求適用于原規(guī)定要求。
關于標簽要求,《辦法》規(guī)定
對于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qū))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產地國家(地區(qū))、品名、生產企業(yè)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guī)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qū))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對于進口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qū))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guī)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yǎng)殖)、生產地區(qū)(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qū)、養(yǎng)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yè)(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注目的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進口食品內外包裝有特殊標識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yè)注冊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已獲得注冊的企業(yè)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時,應當在食品的內、外包裝上標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地區(qū))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本條所指內外包裝是指運輸包裝和含有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的銷售單元。
對于運輸包裝,注冊編號應清晰準確地標注在運輸包裝上。
對于一個銷售單元包含獨立包裝的可單獨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簽上標注注冊編號,應按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要求執(zhí)行。
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
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種除外)、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輔食營養(yǎng)補充品、運動營養(yǎng)食品、孕婦及乳母營養(yǎng)補充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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